简介:【内容摘要】随着贿赂犯罪向多元化和复杂化演变,“居间人”参与行、受贿犯罪的情况与日俱增且日益复杂,监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关于涉嫌贿赂犯罪的“帮助”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常存在认识分歧:定性为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理论界、实务界对介绍贿赂罪之构成要素认定难以达成一致,致使定罪量刑标准无法确实、清晰。笔者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典型案例,从犯罪论体系、本罪认定要素、共同犯罪理论及受贿共同犯罪认定方面予以浅析,以使本罪与受贿罪共犯彻底区分开来。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大修改,引入了数额与情节并重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最新的司法解释具体化了这一标准.从规范法学的角度对有关情节的适用加以考查,存在着情节标准中的数额问题、标准竞合下的情节适用问题以及数罪并罚下的情节适用问题等争议问题.对于情节标准中的数额问题,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将特定“情节”的数额因素比照“数额”标准加以考量.对于标准竞合下的情节适用问题,应当以数额为基准,并辅以“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加以处理.对于数罪并罚下的情节适用问题,应当贯彻充分评价与禁止重复评价之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简介:审计机关查处商业贿赂,必须首先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已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商业贿赂已成为一个法律术语。我国的1979年刑法、1997年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和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未直接使用“商业贿赂”这个术语。刑法等法律规定包含了商业贿赂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共规定了8种贿赂犯罪,按照犯罪主体不同,包括贿赂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的6种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在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由检察机关管辖;贿赂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的2种贿赂犯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规定在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中,由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