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导权,其中第14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申请,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笔者理解,此时检察机关应当同步介入,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简介: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反应,被害人行为在某些案件中会介入犯罪过程,并对整个因果关系链条产生扭转性的影响。由于被害人在加害被害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对犯罪结果的直接性影响往往被忽视。本文通过对被害人介入行为的分类梳理及案例研讨,认为在第一层次的事实因果关系层面,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行为及犯罪结果之间,几乎都存在着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但在第二层次的法律因果关系层面,被害人行为和犯罪结果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先前犯罪行为所创造的风险所容纳,需要结合刑法各罪的法定风险程度以及犯罪行为事实上造成的风险来分析。在法律因果关系上,被害人介入行为可能会阻断因果关系链条。
简介:【案例简介】行为人姜某在自家门前公路岔口倒车时车尾刮撞到行人邓某某,导致邓某某摔倒在地,邓某某起身后无恙返回家中,2小时后邓某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邓某某高龄84岁;医院就诊记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表明:①死者邓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死特征;②本次创伤系死者邓某某“创伤性休克”形成的诱因,也就是导致死亡的次要原因;③死者邓某某原患有腹腔内囊性巨大占位性肿瘤加上年龄较大的原因是创伤性休克无法纠正的主要原因,也就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简介:社区矫正是随着监禁矫正模式局限陛的日益突显,和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犯罪防控体系的现实需要应运而生的,社区矫正在我国逐渐从理论走向实践,并且已在东部沿海大范围适用。2002年8月,上海市委政法委专门召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动员会,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率先在全国走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步。不久北京等省市也紧随其后。同年年底,司法部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正式提出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要求,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从局部地区的尝试探索演变成为全国性的行刑改革举措。2003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行刑社会化的形式载体,并由公检法司职能部门联合推动,使社区矫正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