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新一轮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前提。审委会应当以宏观指导职能为首要,但并不意味着必须摒弃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并未割裂审理权和裁判权,不具有根本性的制度障碍,但是目前司法实务中基层人民法院乃至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讨论具体案件上,且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运行机制涉嫌程序违法。基于此,可以通过落实审委会列席制度和回避制度消解审委会讨论个案面临的程序违法诘难,通过限缩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范围、建立专业委员会以及议题上会过滤机制抑制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职能,通过加强研究性案例的培育和调研、建立决议跟踪反馈机制强化审委会宏观指导职能的发挥。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搭便车"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进行认定,或依据一般条款加以认定,二者均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合法竞争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当竞争秩序保护的立法取向。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认定"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理解三个方面:首先,该行为属于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其次,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基本原则;最后,该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了损害。具体到个案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竞争关系之认定、原告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后果,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竞争关系认定、违法性界定、损害后果认定,发展出新型的规制"搭便车"的认定规则。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日趋完善,在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该程序的设立也对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宗旨。秉承该宗旨,应运而生的“圆桌审判”方式已经在法院系统初见成效,但检察机关在“圆桌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少被提及。“圆桌审判”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影响,检察机关应当携手法院从完善“圆桌审判”的制度设置着手,进行全面规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